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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批实体法规顺利获批

作者: 泰州翻译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08 19:34:32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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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明确两部《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首批实体法规顺利获批,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去年7月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征集立法建议,先后征集了200多条立法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决定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列为我市2016年立法项目。4月中旬,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两部《条例(草案)》。  今年4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确立“让立法进程成为普法过程”的理念,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通过立法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共收集全市各阶层3000人次的700多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对两部《条例(草案)》分别进行了6次全面修改,形成了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条例》。  7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两部《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两部《条例》作了进一步完善。7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我市两部《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7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我市两部《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这两部《条例》非常切合当前的发展需要。《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充分融入了“绿色发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变成了制度,变成了公民的自觉行动,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加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管理等工作,推进了信用行为界定、信用等级划分、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了公共信用体系,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7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这两部《条例》。  “泰州这两部法规的出台在泰州的法治建设史上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泰州的立法项目选得比较好,在内容上也有很多亮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突出了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对养殖业水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也是切合泰州长久发展需要的重要法规,突出了对公众诚实信用的引导作用,强调了要建立信用信息统一的归集平台。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泰州日报和泰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两部《条例》正式文本,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学习《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对两部《条例》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努力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地方立法的里程碑
  在地级泰州市组建20周年之际,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两部条例是我市的首批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里程碑,是开篇之作,也是向建市20周年献上的一份贺礼。  拥有地方立法权来之不易。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地级泰州市组建以来,历届人大始终为立法梦想而努力。2015年3月15日,新立法法颁布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市人大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立法权申报工作。市委多次听取专题汇报,专门作出工作部署,解决实际问题。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成为全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  立好泰州本土法来之不易。泰州的立法从哪里出发,从哪里起步?市人大常委会广泛深入调研,征集社情民意,梳理立法项目,在反复论证、报经市委同意后,明确我市首批立法从水环境保护和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始。泰州太美,顺风顺水。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保护关系到城市品位提升,关系到500多万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共信用体系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诚信泰州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先后组织近3000人次参与法规草案修改,征集各方意见700余条,吸收采纳意见260余条,广泛凝聚共识,集中多方智慧,首批法规应运而生,圆了立法梦。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源自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的自觉拥护、真诚信仰。制定法律很重要,落实法律更重要。这两部《条例》施行后,全市上下要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守执行,要真正发挥出法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作用、保障作用。

  掀开法治泰州建设新篇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跃进就两部《条例》的立法情况答记者问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两部《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掀开了法治泰州建设的新篇章,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昨天,本报记者就这两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跃进。  记者:为什么选择这两部《条例》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批地方性法规?  顾跃进: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我市在全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等方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人大代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等征集地方立法建议,着手拟定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原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征集的地方立法建议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并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泰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2015年11月26日,市委同意并转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的报告》,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列为我市2016年立法项目。  水是泰州的发展之本、兴盛之道,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不仅直接影响着500多万泰州人民的身体健康,更是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市文化品位提升的大事。当前,我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水域被大量侵占、河道严重淤浅,水系不通率高;污水直排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区域水质不好;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保护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因此,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于弥补上位法规定较原则、操作性较弱的不足;对于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我市水环境保护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推进我市绿色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是发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有效手段,更是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在我市的行政管理、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库建设、信息查询应用等方面我市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要求相适应,有必要制定《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从而为推进信用行为界定、信用等级划分、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为建成全市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重点职业人群数据库;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两部《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在两部《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体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  顾跃进: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水利局、经信委为起草单位。市水利局、经信委抽调各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牵头组织起草《条例(草案)》,其间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市法制办对两部《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经工委提前介入起草过程,适时提出指导意见,促进了起草工作有序开展。4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两部《条例(草案)》。  4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确立“让立法进程成为普法过程”的理念,坚持做到“民主立法下基层,征求意见到村(居)”。在泰州日报、泰州人大网上刊登草案全文,向各市(区)人大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基层人大代表,村、社区群众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各市(区)开展立法调研,依托地方立法研究院和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修改《条例(草案)》,委托民主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意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来泰进行立法指导,在《条例(草案)》一审时邀请各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二审时邀请各市(区)法院院长参加,广泛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市近3000人次参与《条例(草案)》修改,提出700余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逐一分析研究,采纳了260余条,对两部《条例(草案)》分别进行了6次全面修改,改动内容达120余处,形成了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  6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6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6月20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做了修改,形成了两部《条例(草案表决稿)》。6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条例》。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两部《条例》。  记者:这两部《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有哪些特色?  顾跃进:《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面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分别对饮(备)用水源地、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分别对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分别对地下水、河道及护坡护岸、重点水域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设置了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特色:一是强调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政府共同实施专项规划,实现长江作为饮用水源在我市的全覆盖,以立法形式解决了兴化地区至今喝不上长江水的问题。《条例》详细列举了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活动,特别是禁止了我市存在较多的水上餐饮,有效保障了全市500万人民的饮用水安全。二是突出了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条例》针对我市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依法处理随意排放、造成比较严重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弥补了上位法过于原则、执法难以实施的缺陷,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防治我市畜禽养殖污染。三是加强了对农作物秸秆的管理。《条例》针对我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政策后,出现将农作物秸秆抛入河道的现象,特别制定了禁止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农作物秸秆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农作物秸秆的管理。四是创新了对重点水域保护区的规定。《条例》根据我市实际,授权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划定七类区域为重点水域保护区,这在地方性法规中属于首创,必将有力地推进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五是严格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条例》的法律责任共11条,依据上位法的立法原意,结合我市的执法经验,多数条款提高了上位法的处罚起点,其中部分条款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体现了我市对水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使得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面职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信息归集,主要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内容、途径以及信息归集目录等内容。第三章信息披露和应用,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期限,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第四章信息监督管理,分别对异议申请、信用修复、保密义务、信息安全管理和投诉举报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提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定义、参照适用范围和《条例》施行时间。  作为全国第三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主要特色:一是突出了对公众的行为引导。《条例》针对日常学习、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考试作弊、交通违法、不文明旅游等行为和逃税骗税、恶意欠薪、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专门作出了规定,起到了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作用。二是规范了对信息资源的整合。《条例》针对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确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整合。三是强化了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条例》依据国务院刚刚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规定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全民守信。四是加强了对信息安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和处置机制,要求建立记录信息归集、查询、共享的日志和安全风险评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力地保证了信息安全。  记者: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围绕两部《条例》开展哪些工作?  顾跃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及时在泰州日报和泰州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两部《条例》正式文本,方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内容。同时,将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两部《条例》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努力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0月1日,两部《条例》正式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抓紧出台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准备,形成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努力把两部《条例》执行到位、实施到位,进一步推进我市水环境保护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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